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 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 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 神病人- -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 规定:“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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