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 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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