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鹏友法律咨询|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评论信息
picture loss